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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7月15日中国地震学会第九届常务理事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下简称“两院院士”)候选人推选(提名)工作,根据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以下简称“两院”)有关规定,及《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国地震学会(以下简称“我学会”)推选(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严格遵循坚持学术导向、坚持客观公正、坚持专家主导、坚持推荐标准,宁缺毋滥等原则。
第三条 严格执行两院院士增选工作实施细则的标准和条件。
第四条我学会推选(提名)院士候选人的基本程序是:所属分支机构和常务理事会成员推选(提名)。不受理院士候选人本人申请。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我学会推选(提名)将成立以下机构:
(一)推选(提名)院士候选人专家委员会。由我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组成。
(二)推选(提名)院士候选人材料审核小组。由具有学术权威性的相关专家组成,负责审核候选人材料的真实性。不少于3人。
(三)推选(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由办公室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推选(提名)日常组织工作。
第三章 推选(提名)条件
第六条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研究员、教授或同等职称的学者、专家;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必须是具有中国国籍的高级工程师、研究员、教授或具有同等职称的专家。注重推选(提名)符合标准和条件的优秀中青年科技专家。
我学会推选(提名)院士候选人不含居住在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以及侨居他国的中国籍学者、专家。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党政机关处以上领导干部原则上不作为院士候选人。
第七条被推选(提名)人年龄不得超过65周岁(按增选年6月30日实足年龄计算)。
第八条我学会推选(提名)名额不受限制。凡已连续3次被我学会推选(提名)为院士候选人未能通过中国科协推荐(提名)的,将暂停1次院士候选人推选(提名)资格。
第四章 推荐(提名)程序
第九条我学会推选(提名)需按以下流程组织工作:
(一)成立推选(提名)机构。
(二)发布推选(提名)信息。
(三)推选(提名)初步人选。
(四)组织初审。
(五)审核材料。
(六)进行公示。
(七)报送结果。
第十条成立推选(提名)机构。按照本细则第二章要求成立组织机构。推选(提名)专家委员会及材料审核小组名单以及制定推选(提名)工作方案均须经过我学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可采用通讯会议的方式)。
第十一条发布推选(提名)信息。利用网络及邮件等多种形式向行业内广泛发布院士候选人推选(提名)信息,保证在本学科、行业领域或本行政区域的覆盖面。
第十二条推选(提名)初步人选。
(一)我学会所属专业委员会及常务理事会成员各可最多提名2名,并填写《推荐登记表》。
(二)我学会专业委员会提交的《推荐登记表》应附提名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意见等信息;须有专业委员会2名主任(主任或副主任)的审核意见并签字同意,同时盖专业委员会的公章。常务理事成员提交的《推荐登记表》应附提名本人所在工作单位意见等信息,同时由常务理事本人签字。
第十三条组织初审。由推选(提名)专家委员会进行初审,采取无记名方式投票。参加投票的专家应超过推选(提名)专家委员会人数的三分之二,获得赞成票不少于投票人数三分之二的人选,方有资格向中国科协推选。
第十四条审核材料。通过初审的被推选人,按照两院的相关要求组织完整的材料。由被推选人所在单位负责政治、经济、品行把关,并加盖单位公章。被推选人的材料全部上交我学会后,我学会的推选(提名)材料审核小组对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进行公示。审核通过后,对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人所在单位及推选(提名)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所收到的反馈意见和建议由推选(提名)工作小组酌情处理;属于投诉类的,按照本细则第十九条处理。
第十六条报送结果。推选(提名)结果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十七条 我学会如发现被推选(提名)人的材料存在不符合院士标准及条件等严重问题时,将有权及时书面提出撤回推选(提名)人材料的申请。
第五章规范与监督
第十八条 回避制度。
我学会推选(提名)全过程实行回避制度,回避范围为直系亲属、主要旁系亲属。在介绍和评议某候选人时,需要回避的专家应暂时离席。
第十九条 投诉处理。
(一)投诉信必须是书面实名投诉。投诉人应提供具体联系方式。不受理电话、口头和网络方式投诉。
(二)投诉信截止日期为被推选人的材料在本单位及推选单位进行公示日结束后的2日内(以寄达地邮戳为准)。超过投诉截止日期的投诉不予处理。
(三)建立投诉分类调查机制。涉及学术方面的问题,由推选(提名)单位负责调查核实;涉及政治、经济、品行的问题,交由被投诉人所在单位和上级部门调查核实。
(四)投诉信必须送交我学会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登记、统一研究处理。
(五)推选(提名)单位应当就投诉内容进行调查核实,提出书面调查材料及结论性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在规定时间内反馈给我学会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小组。
(六)我学会推荐(提名)工作结束后,投诉信及处理情况随同院士候选人材料报送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
第二十条 保密制度。
(一)被推荐人的所有材料不得含有涉密内容。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确需提供涉密材料的,按《中国科学院院士候选人涉密材料的评审和管理办法》、《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工作保密守则》执行;中国工程院院士候选人一律不得提供涉密材料。材料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取消候选人的被推荐(提名)资格。
(二)除参加推选(提名)工作的专家和指定的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一律不得翻阅有关材料或进入初审、评审会议会场。
(三)院士候选人推选(提名)过程中的相关材料(选票、投票结果、评审意见、投诉信件及有关调查材料等)属于内部材料统一发放,严格保密,用后一律收回。未经批准,不得摘抄、复印或带出规定的存放地点。
(四)参加评审会议的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评审过程中对候选人的讨论、评价、表决以及投诉和调查处理意见等方面的情况。
(五)对候选人进行表决的材料以及投诉和调查材料由专人整理并妥善保管。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由第九届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向中国科协推荐(提名)院士候选人工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中国地震学会
2016年7月15日